11.17.2016

第四次修法

究竟那班『高人』知否每次『修』法,都將港人推離國家遠一㸃。從來都不認為人大有自動釋法權力,否則基本法一早白紙黑字訂明,而且以起草基本法當時環境及政治氣氛怎會容許此等條文。這次『釋』法變相可通過挑戰議員身份或主要官員的合法地位,挑戰回歸(97年)後訂立的任何法例及撥款。至於要褫奪那二位議員身份,根本就有規則可循。
政府必須改善施政,必要時更換領導人以息民怨,才能贏取民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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