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了「民間電台」不理政府申請的禁制令照樣廣播的新聞報導,對於臨時禁制令這事禁不住搖頭嘆息。
社會在轉變中,不知變好還是變壞呢?
政府本有例可執法,無須以民事提出申請甚麼禁制令;且為防止濫用,民事興訴者須承擔後果,但偏偏政府在此事上根本沒有任何機會成本,(身無分文的人在敗訴後,勝方可能得不都賠償,但也有機會被勝方申請破產,相信政府敗訴後會有官員須要引咎辭職)。
始作俑者的政府,無論所持的理由如何冠冕堂皇(公眾利益),都無法不令我覺得以大欺小,感到心寒。
假設性問題:如是者,只要政府認為對公眾有利,還有甚麼可以不被禁止?還有甚麼可以被執行?
究竟未作出行動是否都算違法?
真的需要「公民抗命」?在一個開放程度如此高的社會,真的沒有地方、沒辦法發表意見,恐怕渠道多得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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