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22.2009

第四百七十三日 借題發揮

看報章新聞,如果將一二段合起來閱讀,頗有趣。如近期被批評用名片代薪金証明的副局長事件,與副局長認知度偏低新聞一齊來看,就可相互印証,假設副局長為人熟悉,望一望僱主欄就應知是管理團隊之一,根本連名片也不用附上。如這事件的評論與後來入境處捉「內鬼」的相關評論一齊來看,就看到「雙重標準」了。
事件發生並不是單向的,為甚麼被評為最官僚的公務員要運用「酌情權」呢?只是討好權貴那麼簡單?還是害怕被投訴呢?又或是劉華廣告說的所謂服務態度呢?
「貪便宜」從來都是香港人的特長,有時只要連續不斷、努力不懈地投訴,最終也會獲得特別優待,不知這是否也可視為特權呢?最近聽老伴說起某事有感而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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