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15.2005

第一百五十五日 酒樓

從傳媒得知[海洋皇宮大酒樓]即將結業,早幾年差不多每年總會到那兒一、兩次參加飲宴,真可惜。
以下是酒樓其中一種經營方法:
到酒樓[飲茶],不知可曾留意,有時可以看到以下告示︰[董事股東茗茶,一律照收茶芥],為何出現?
這與酒樓其中一個集資方法有關,酒樓通常以法人(有限公司)形式經營,酒樓負責人(攪手)只出資很少部份,其他資金公開向公眾如高級員工(多為管理階層)、公眾人士(部份為茶客)[多成立另一間有限公司]、供應商及裝修商(有股份當然有較高機會做成生意),出售股份取得,每人所佔股權只是很少很少部份,是投資者,沒有管理權,不過總有些會被委任為董事,所以,許多茶客都有機會是酒樓的董事/股東,為免那些董事/股東以為有特權,出現爭拗,故有此告示;那也解釋了為何持有股權雖少卻可控制酒樓業務。
無論是自置或租用物業,物業擁有者/租用者多與經營酒樓的公司(營運公司)分開,經營公司以賒帳形式向食物/爐具供應商取貨,有錢賺就發股息/紅股,派發期不定,資產不多,虧蝕則甚難再集資,於是指向供應商,以股代債,又或開設[俾面宴會],以入場費代債,早前已有商販投訴,到無法支持,負責人(攪手)多不願再出資,負責人也是小股東,出資不如結業另開新店,故結業時,根本沒人/也沒能力/也沒動機承擔遣散費及債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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