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.30.2006

第三百六十八日 如何判決

洞穴奇案乃虛構案件,案情發生如下︰
一隊探險隊受困山洞,拯救隊在營救時已有10人犧牲,探險隊與拯救者都預知在成功營救前,將水盡糧絕,探險隊會餓死在洞內。於是,探險隊 其中一人(某人)提出不如吃掉一個人, 救活所有人的命,並得全體同意,至於誰被吃, 經研究以擲骰仔決定,在擲骰前一刻,某人縮沙不擲,由其他人代擲,最後,某人輸了被吃。

陪審團不願作出裁決,將裁決權交回予法官,如果你是該法官應該怎樣判﹖有罪或沒罪﹖

附加一些資料︰
(1)殺人填命,生還者罪成會被處死,不是囚禁。
(2)最高領導是個依法辦事的人,不會特赦。
(3)民意調查:90%的人希望法院赦免或給予有名無實的懲罰。
(4)因飢餓而偷麵包是犯罪,何況因飢餓而殺人。
(5)自衛殺人沒罪。

在案件判決後幾年,找到一個「漏網之魚」,又如何判決﹖

這本小書(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)自己還沒看完,這次在看完案情,已私下作出裁決,與過往看書習慣不同,以往一般任由作者帶領,或者這可增加點趣味。如何判決及為何作出如此決定,多少反映個人的情感、人生價值及道德觀,困難是在現實生活中很難以一致的觀點去看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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