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人建議發展商「買斷」屋苑的「公共空間」。發展商已將屋苑單位出售,那些公共空間的業權已不是發展商擁有,何解發展商要購入非其士地上的公眾使用權?發展商與業主是兩個不同個體啊!如果要業主斥資贖回,現在業主可用行政手段令公眾無法或減低使用,不竟那是私人地方,又有誰願意出錢呢!至於那些有利商業活動的通道,就算不是公共空間,商場業主(多數為發展商集團公司)一定開放予公眾使用,以增加人流,如無記錯,張五常教授有篇講蜜蜂與果園的文章,有點類似。故此,現時這類公共空間未能發揮公共休憩用地的作用,實為常理,只是政府官員判斷有誤;建議發展商「買斷」,倒不如建議政府買回那些樓上花園(公共空間)及其上的管理權罷。
自傳媒關注「公共空間」及大肆宣傳,彷彿那些私人士地已經變成公眾擁有一樣,在那裡隨意做甚麼都可以,甚至可以不用理會現場狀況及一般常識,無須守任何規刖,如果再多幾次「衝突」事件,相信那些「公共空間」的規則會比現在更多、更複雜,希望不要有天須如鐵路將規則變成附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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