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推銷手法備受非議,而多年來推動投資者教育,努力似乎白費,迷你債券事件正趨向由推銷員來承擔責任。
不是說政府甚麼都不管不理,很多制度最後只用來監管銀行員工,並非監管銀行本身,也套用這一句,銀行有錢唔賺?要推銷產品的只是前線人員,死的也是前線人員罷!
看哥德談監管投資產品,比較同意設冷靜期建議,雖然在迷你債券事件用不上,而且很復雜。至於特定風險披露合約建議,先說:
某銀行的開戶文件(普通儲蓄戶口)擘頭第一句就是請諮詢你的法律代表,才簽署文件(大意),但有幾多人會如實去做,又有幾多人會看開戶書,所謂特定風險披露合約,最後又是形式主義。
港燦說去銀行要帶錄音筆,如果規定要錄音,這情況會否出現?
曾經(十多年前)有銀行的代表律師建議銀行要求職員不要解釋合約,當客戶詢問時,必須聲名跟著的對話是以私人朋友身份而非銀行職員作解說,即是說你來借款十萬,要簽借據,職員會給你文件簽名,只會說這是借據,不會說內容連借款數目也不會說,如果出問題,那職員最壞的情況(極端來說)是會被銀行追討損失(即是無講聲名)。當然推銷投資產品用上上述方法比較難,不過,就算要讀甚麼警介字句,也敵不住「耳語」的威力。
最後只想說「光棍佬教仔,便宜莫貪」。
在迷你債券事件上,發覺大部份人都以過往印象來看改變中的現在,就以超市為例,凸手還以為超市做的是零售生意,所以才會問不是貨物集中會較便宜,超市在搶佔市場後,已轉營為租務及管理生意,著眼的是上架費及現金流。而銀行,傳統銀行在約十多年前已慢慢轉為「零售」銀行,即是以賣產品為主,保險、孖展、股票買賣、強積金,基金,那些銀行姐姐哥哥所做的與推銷員沒分別。又記起這一篇 發洩
1 則留言:
建議迷你債券持有人報警求助!
致:迷你債券持有人
茲建議 閣下如果持有迷你債券,請即報警求助。其理由如下:
(一) 香 港 銀 行 業 僱 員 協 會主 席 李 麗 貞 指 事 件 令 銀 行 從 業 員 面 對 前 所 未 有 的 精 神 壓 力 , 又 指 政 府 將 所 有 責 任 推 在 銷 售 員 身 上 的 做 法 不 公 。 (詳請閱讀2008年9月25日《東方日報》 ─ 《壓力爆煲銀行職員怨政府卸膊》)
李 麗 貞 認 為 , 所 有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投 資 產 品 都 經 過 香 港 證 監 會 審 批 才 可 零 售 , 她 說 債 券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十 分 穩 健 , 但 迷 你 債 券 背 後 其 實 有 很 多 衍 生 工 具 , 但 證 監 審 批 過 後 仍 將 之 歸 類 為 債 券 , 不 但 誤 導 市 民 , 連 前 線 從 業 員 也 誤 導 了 。 她 說 , 事 件 發 生 後 , 政 府 將 責 任 推 在 銀 行 前 線 最 低 級 的 職 員 身 上 , 只 徹 查 從 業 員 的 銷 售 手 法 , 但 不 檢 討 金 融 機 制 現 存 的 漏 洞 , 不 負 責 任 之 餘 更 嚴 重 打 擊 金 融 界 士 氣 。
(二) 香港銀行公會主席和廣北先生的表示。(詳請閱讀2008年9月27日《蘋果日報》─ 《投 訴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近 二 千 三 百 宗 金 管 局 立 案 查 銀 行》)
銀 行 公 會 主 席 和 廣 北 昨 日 在 例 會 表 示 , 參 與 分 銷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的 銀 行 機 構 , 是 否 應 承 擔 賠 償 的 問 題 , 實 屬 「 為 時 太 早 」 。 他 解 釋 , 包 銷 及 分 銷 該 等 產 品 的 銀 行 掌 握 產 品 的 訊 息 有 限 , 尤 其 是 債 券 抵 押 品 的 性 質 及 價 值 不 很 確 切 , 難 以 評 估 客 戶 會 否 錄 得 損 失 。 公 會 將 積 極 配 合 監 管 機 構 進 行 調 查 , 並 已 發 出 通 告 , 呼 籲 會 員 銀 行 主 動 跟 客 戶 溝 通 。
一位代表銀行僱員的李小姐就指出:“所 有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投 資 產 品 都 經 過 香 港 證 監 會 審 批 才 可 零 售 ,…… 迷 你 債 券 背 後 其 實 有 很 多 衍 生 工 具 ,但 證 監 審 批 過 後 仍 將 之 歸 類 為 債券 ,不 但 誤 導 市 民 , 連 前 線 從 業 員 也 誤 導 了 。 ”而銀行公會的和先生則表示:“包 銷 及 分 銷 該 等 產 品 的 銀 行 掌 握 產 品 的 訊 息 有 限, 尤 其 是 債 券 抵 押 品 的 性 質 及 價 值不很確切,”
本人覺得這是一樁疑似騙案,疑似騙徒之一是「香港證監會」(根據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主席李小姐的說法:) ─ 迷 你 債 券 背 後 其 實 有 很 多 衍 生 工 具 , 但 證 監 審 批 過 後 仍 將 之 歸 類 為 債 券 , 不 但 誤 導 市 民 , 連 前 線 從 業 員 也 誤 導 了 。疑似騙徒二是迷你債券的分銷商和銀行(香港銀行公會主席和廣北先生的說法:) ─ 包 銷 及 分 銷 該 等 產 品 的 銀 行 掌 握 產 品 的 訊 息 有 限 , 尤 其 是 債 券 抵 押 品 的 性 質 及 價 值 不 很 確 切。
疑似受害人(誤墮欺騙陷阱)是一眾「迷你債券持有人」。
無論是警務署的《警訊》或政府電視宣傳片都鼓勵市民如果懷疑自己受騙、墮入騙局而蒙受損失應即報警求助,請警方調查,將騙徒繩之以法,維護香港法紀。
敦請所有尊貴議員和各政黨大力協助受害人。誠懇地邀請所有前線的銷售員站出來做証人(其實在某程度來說,這些銷售員也是受害人之一,因為掌握產品的訊息有限,就要站出來銷售。),如果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肯加以幫助,則成功機會更高。
另外要做的就是分別向下列二個部門投訴:
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
辦公時間 :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6時(星期一至星期五)
熱線電話 : 2526 4027
傳真號碼 : 2521 7518
電子郵件 : complaints@legco.gov.hk
地址 : 香港中區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大廈5樓
香港金融管理局
地址: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2期55樓
銀行服務投訴組
電話 : (852) 2878 1378
傳真 : (852) 2509 3990
電郵 : bankcomplaints@hkma.gov.hk
以上是個人對事件的看法和建議做法,謹供參考。
(利益申報:本人沒有持有任何迷你債券,但家人和朋友都持有迷你債券,金額分別是HK$468,000.00 和HK$6,610,000.00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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