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連線一書中,有篇人物訪問提及關於重建區的賠償,居民是否另有居所是考慮補償金額其中一個準則,另有居所的居民賠償比較少,雖然對有關條例一無所知,但毫無疑問收樓重建肯定是一宗物業轉讓,所以無論那金額叫賠償或甚麼,那是筆樓款,按道理金額與居民的個人資產沒有任何關連,且因是強制執行,無法個別議價,訂定準則時更應著重公平性,著眼於受影嚮人仕而非社會,現在明顯是歧視另有居所(有資產)人仕,真的驚訝這樣的條款或細則可以通過立法,而事後又沒受質疑,至於摟款(收購價)起碼包括物業市值及搬遷與裝修津貼,否則為何要出售?更與重建局(公司)的賺蝕無關。
舊區保育,那己是另一問題。
(提外話:談舊區保育就是談錢財。最近在看這書,其中有篇描寫美國如何保留小鎮風貌的事蹟,值得那些關心舊區保育人仕一讀,保育在在需財。)
3 則留言:
你介紹的"一路走来一路读" , 看來是一本挺好看又有意思的書啊.
待我買來看完了,跟你聊聊..
在收購物業時,吉屋的價值通常較有租客的高。因為新業主毋須解決租客合約問題。同理,在重建計劃中,巿建局往往要安置沒有其他居所的人,這些都是成本。
Tungpo:
真實情況無法知悉,相信與租客無關,書中那一段是這樣: 之後唔係樓換樓,而係賠錢,賠錢就賠錢啦,賠款全部一個價,問題係有啲case被市建局懷疑業主另有物業嘅話,就唔會賠足畀你。 而租客的賠償是 根據政府差餉租值條例等計算。
收購價與成本無關,也不應與之掛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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